【政策解读】《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

  • 2021-11-23
  • 来源: 花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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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情况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要求,是系统完善花都区环境保护制度的现实需要。

  《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把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利益共同体”格局扭转为三方对环境保护共同负责、相互监督约束的“责任共同体”治理新格局,确保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不因承租人承担责任而免除或减轻,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违法追责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三)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1至6条:

  该部分明确了本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职责分工及服务支持等内容。

  2.第二部分为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第7至13条:

  该部分对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出租物业基础条件保障责任、入驻监督责任、出租物业合同备案责任、环境保护查验责任、及时报告责任、协助环境监管责任和其他。

  3.第三部分为监管措施,包括第14至19条:

  该部分对行政机关在出租物业监管中应实施的措施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日常监管措施、对集体物业的监管措施、对国有物业的监管措施、环境保护责任书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等内容。

  4.第四部分为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包括第20至28条:

  该部分对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在出租过程中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违反出租物业基础条件保障责任的处理、违反环保查验责任的处理、帮助包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妨害环境执法行为的处理。同时,对于国有和集体物业违法出租的行为处理进行了特别规定。

  5.第五部分为环境损害赔偿,包括第29条至第31条:

  该部分分类明确了业主和管理人造成环境损害时赔偿权利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民事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公益诉讼途径。

  6.第六部分为附则,包括第32条:

  该部分明确本暂行办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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