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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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6
  • 来源: 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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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优抚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优化制度依据。第1条,增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删除被废止的《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6〕17号)。

  (二)完善补充救助标准、原则、情形等内容。随着退役军人政策法规的完善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标准和原则等也需调整补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对原标题进行了补充完善,确保与上级文件要求保持一致。第2条,对救助对象进行补充完善,将复员干部纳入救助对象,规范退役士兵的表述为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3条,对临时困难救助的定义进行补充完善。第7条,明确了临时困难救助的五种情形。第13条,明确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通过完善补充相关内容,新《办法》更加科学、严谨、务实。

  (三)规范优化部分表述。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和工作实践总结,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准确的地方进行规范和优化。第8条第1款规范和明确医疗救助单张发票的最低额度,明确单次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第8条第2款,调整细化修缮救助标准。第8条第3款,提高生活困难单次救助标准。第9条第1款,明确疾病诊断书(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必须是原件,删除复印件的表述,从源头杜绝虚报冒领,并将疾病诊断书(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用结算单等审核时间从原来的申请之日前1年内,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内。第10条,规范审核流程、责任、各类审核情形的处理等内容,明确从受理到退单等方面应该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同时区分不同情形,对各级审核的时限进行重新限定,增强审核的严谨性和时效性。

  (四)明确压实各级职责。针对原《办法》对各级在核实审核界定不清晰、职责不明晰,新《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临时困难审核过程中各级职责。第5条,规范和优化表述,进一步明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街)在做好临时困难救助中的工作职责。第10条第2、3款,进一步明确村(社区)和镇(街)应核实的材料,强化村(社区)的初审、镇(街)审核责任。第11条,清晰界定认定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住房救助资金总额,进一步明确镇(街)负担资金配套使用的职责。第15条,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保密责任。第16条,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违规的四种情况,强化他们责任意识。

  其他内容主要对原《办法》个别用词和表述进行规范,力求清晰明确、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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