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文件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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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8
  • 来源: 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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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通知》(穗花价〔2013〕52号)和《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花都区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花城市管理〔2021〕24 号)文件要求,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服务费收费执行广州市收费标准。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新《通告》”)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收费文件更新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区发改局于2022年3月21日联合发文《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知》(花城市管理〔2022〕17号 )按照新《通告》执行收费。

  二、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通告》中“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

  三、收费内容“六明确”

  一是明确收费标准依据。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

  二是明确收费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

  三是明确收费单位。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属地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指定收费单位收取。

  我区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清洁卫生费收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华街、花城街、秀全街、新雅街的清洁费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收费单位或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

  (二)新华街、花城街、秀全街、新雅街辖区内的垃圾代运费和垃圾容器占用费由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收取。

  (三)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辖区的清洁卫生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指定的收费单位统一收取。

  四是明确垃圾代运费的收费范围。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中的垃圾代运费为从前端产生源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终端处理设施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从前端产生源到资源集运中心的垃圾代运费为3.75元/百公斤,从资源集运中心到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代运费为3.75元/百公斤。

  五是明确未及时缴费处理依据。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将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六是明确收费管理。建立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系统,开设收费专户和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子账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进行归集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管理制度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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