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延续实施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发改〔2017〕5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按程序进行延期,有效期延长至修订完成、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即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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