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沙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 2022-01-05
  • 来源: 南沙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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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沙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南沙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和水利工程进行管护,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全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湖泊管理范围

  湖泊管理范围一般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按湖泊设计红线进行划界,设计红线范围包括亲水平台、观景平台、滨水栈道、环湖绿道、休息亭、公厕等休闲、配套设施。

  (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管理范围取工程占地范围外延10米-15米;保护范围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

  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保护范围为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取500米,两侧宽度取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取100米,两侧宽度取5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取50米,两侧宽度取30米。水闸保护范围统一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

  (四)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

  泵站参考水闸,管理范围为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泵房、进出水管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外延一定距离。大中型泵站工程,其管理范围统一由工程范围外延50米,保护范围统一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小型泵站工程,其管理范围统一由工程范围外延25米,保护范围统一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米。

  (五)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堤防管理范围参考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迎水侧及背水侧堤脚线、设计红线、堤防结构外边线等外延30米;位于城市规划区的个别堤防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堤防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作为堤防保护范围线。

  四、违反本《公告》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 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故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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