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改善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本市中心城区内通行时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改善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2.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依法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已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可于每日20时至23时30分运输建筑废弃物,并应当遵守以下限行规定:
(一)每日全天禁止通行内环路(含A线、B线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桥、人民高架桥、人民桥、海珠桥、珠江大桥东桥、洛溪大桥。
(二)每日0时至20时,按照广州市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规定通行。
(三)每日20时至22时禁止通行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韵路以西段)、黄埔大道(科韵路以西段)、临江大道(马场路以西段)。
(四)每日22时至24时禁止通行东风路、中山路、黄埔大道(科韵路以西段)。
确因工程施工必需通行上述路段的,由运输单位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运输路线。
【解读】本条以所有货车为管控对象,规定了限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各限行时段对应的限行区域及路段,并对市中心区范围进行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需要在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并做好以下降噪工作:
(一)使用性能较好的作业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时不产生强噪声扰民。
(二)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较近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确保其场界的噪声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解读】本条是对需要在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措施。
制定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附件内容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六、噪声污染控制
(二)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三、持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违反本通告第一条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管理。
【解读】本条是对持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被查处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持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是指已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九十九条“(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本市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六)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扣2分处理。
四、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的持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进行了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五、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工地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公示排放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在22时至23时30分期间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如涉及施工行为,还应当按建设工程夜间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对夜间排放建筑废弃物,以及在22时至23时30分期间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涉及施工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六、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以下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增槎路(石丰路至增埗桥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行云街路段)、行云街、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以上范围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解读】本条是明确《通告》中心城区的定义。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七、使用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下(不含5吨)车辆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的,不适用本通告。
【解读】本条对通告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八、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本条规定了《通告》实施起止时间,以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