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2-23
  • 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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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

  一、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二条。

  (二)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条。

  (三)明确财务监督的方式、情形及要求、事项、人员安排及工作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监督的具体方式、需要进行财务监督的情形及具体监督事项,规范了财务监督的人员安排和工作程序,并针对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农村集体数量予以明确。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五、六、七、十条。

  (四)明确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权。《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权。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八条。

  (五)明确财务监督工作经费的来源。《管理办法》明确了区级单位、各街镇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各街道原则上在街道机动经费中解决,新龙镇列入镇本级财政预算。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九条。

  (六)明确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整改时限及要求。《管理办法》规定了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监督单位及相应部门的处理方式,并明确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机制。同时明确了财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一、十二条。

  (七)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信息公开及结果运用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资”管理、监督的意识和水平,《管理办法》明确财务监督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将财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考核及提名新一届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以提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对“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三、十四条。

  (八)强化被监督单位问题及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了被监督单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并明确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内容。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五、十六条。

  三、创新与亮点

  (一)明确财务监督的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工作计划。其中,街镇每年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农村集体数量不少于辖内农村集体数量的25%,原则上每届任期内对辖内各农村集体实施审计(不含换届审计)次数不少于1次,并于每年3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财务监督计划、工作实施及整改情况;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财务监督过程发现的突出性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抽审工作。

  (二)规范财务监督整改的时间节点。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的,原则上被监督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因情况复杂或时间跨度长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时间的,被监督单位将情况书面报送监督单位及所在街镇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被监督单位在整改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街镇;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审计财务监督的,街镇按整改要求时限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审计之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财务监督的,按照监督单位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

  (三)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信息公开机制。明确财务监督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以审计的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的,被监督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内容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以审计之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财务监督的,被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将财务监督的结果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

  (四)强化监督线索移送及结果运用。明确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建立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机制。加强财务监督结果运用,将财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考核及提名新一届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以提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对“三资”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强化被监督单位问题及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被监督单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同时强化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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