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政策解读

  • 2023-10-11
  • 来源: 荔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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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促进本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3〕1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1〕1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监管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范围内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普通工业用地(M1),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M1)可参照执行。

  1.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2.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二、准入条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

  1.新型产业用地(M0)主体准入、产业准入条件按照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要求执行。

  2.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44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6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2400万元/亩,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144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4)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等要求等。

  (二)普通工业用地(M1)准入条件。

  1.产业方向。

  引导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医药健康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先进制造业、研发平台、科技孵化器、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总部项目以及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等能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落地。

  2.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普通工业用地(M1)项目投入产出指标设定下限标准,在市产业用地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乘以系数1.2。原则上,从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3年内须达产,经申报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2年。

  三、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审查及用地供应。

  1.新增工业用地。

  (1)项目审查: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业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土管委会审议。

  (2)用地供应:区规划资源分局将审核通过的《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区牵头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区牵头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至市级部门后,按要求纳入管理平台。

  2.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条件的基础上,用地单位可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

  (1)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经区规划资源分局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协议拟定及方案审查: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项目投入产业监管协议》,申请单位委托编制控规修正方案,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②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申请单位按反馈意见修改。

  ③方案审议:经修改完善,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后,提交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委托审批。

  (2)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拟定协议与方案审查: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项目投入产业监管协议》,申请单位委托编制控规修正方案、专项论证报告,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申请单位按反馈意见修改。

  ③方案审议。经修改完善,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政府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供后考核。

  考核周期: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

  考核指标:在达产以后阶段,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允许上述指标的实际考核值与《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指标之间有不超过5%的浮动。

  单个考核阶段的流程:

  1.收集指标(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前)。

  2.通知企业。

  3.核实指标。

  4.出具意见(在送达履约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

  5.报送结果。

  五、供后监管

  (一)退出措施: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处理措施:

  1.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2.在达产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

  3.新型产业用地(M0)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在按照市相关处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指引的要求明确处理措施,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部门职责

  区科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对于关联条件的评估考核,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

  七、其他

  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附件明确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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