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府〔2014〕28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和管护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收和管护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广州副中心城市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工作责任
市政府是我市土地征收主体。市国土部门作为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征收工作,统筹拟定各类征收方案,依法上报审批;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方案的具体实施。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市国土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部门委托镇(街、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机构作为实施单位。规划、农业、林业、公安、民政、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管护相关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计划性管理
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依法征收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实施有计划地连片征收(含征地调查),重点安排周边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资金充分保障的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征收,除重点及民生项目外,未纳入年度储备计划及未落实用地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征土地;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先由市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林业、水务、环保、经贸、镇(街、园区)等相关部门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启动征地调查工作。未经上述程序,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视为无效。
三、规范土地征收各项工作
(一)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实行阳光征地。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报批工作的指导,会同征地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土地储备机构(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实施单位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当地村社及居民集聚点的明显位置张榜公示,同时送达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必要的送达手续。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征地实施单位要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信息,采用多媒体(录像、相机)、信息数字化(地形图)等多种方式,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由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名确认,有关权利人拒绝确认的,可由村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确认。调查确认结果需在土地征收现场公示。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地实施单位提供已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张榜公示,依程序送达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必要的送达手续。
5、落实补偿费用
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申请落实补偿费用(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申请)。
6、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征地实施单位配合提供用地报批相关资料。
7、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将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张榜公示,依程序送达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必要的送达手续。
8、支付征地补偿款;
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款支付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基金专用账户。
9、用地结案;
征地实施单位协助市土地储备机构收集齐土地征收补偿资料、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协议书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结案申请。
10、管护界线围蔽
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对已作出征收补偿的地块进行围蔽工作。
11、交付土地
征地实施单位向市储备土地机构交付完善征收及清障工作的土地。
12、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备查。
(二)规范土地补偿款发放,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1、土地综合补偿款必须统一拨付到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称土地专户)。
2、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征地实施单位应严格区分责任田、集体发包地、开荒地等性质,并负起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责任田给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的,经由村社民主表决,由村民会议(社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社户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镇(街)备案后,可将不超过土地综合补偿款的80%发放到责任田承包户手上。
3、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依法属于个人的各项补偿款,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后,可由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至有关权利人。青苗补偿款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发放给所有权人,涉及合作、承包方式的经营者,按当事人的双方协议认定或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对于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应确定权益分配办法,通过大力扶持发展集体物业,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适度试行股份合作、入股分红等形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约定提留比例将补偿款交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5、建立征地调节金制度。为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各项补偿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征地调节金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调节金使用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规定专项用于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统筹解决在全市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征地工作各项规则。
1、科学划定征地界线,尽可能减少边角地,但在征地过程中确实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应一并征收并予以补偿。对于大于3亩或大于征地总面积10%规定的面积,已无法利用或虽能继续利用,但影响利用价值的其他夹心地、边角地,实施征地调查的,实施单位需先行说明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全数同意;(2)实施单位承诺不存在任何征地遗留问题;(3)其涉及的留用地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货币补偿形式兑现,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留用地必须实地安排,在地块批回后兑现;(4)对应的征地补偿款需在所有手续完善后由市国土部门一次性拨付。
2、对拟征收土地面积实行镇、村、社分级控制,即镇、村、社各级累加面积与上一级征地测量面积相一致,确保“零误差”,确保留用地和社保政策得到公平落实。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占面积原则上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发证信息经公示确认为准,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农户所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分别测量。
3、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可提取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具体比例由市国土部门与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征收平地的原则上按照土地综合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总价的10%安排不可预见费,征收山地的原则上按照土地综合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总价的15%安排不可预见费,灵活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青苗(含一般青苗和长生青苗)根据征地实际面积统一按2万元/亩进行补偿,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名贵树)由权属人自行处理的,原则上参考评估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
5、为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征收补偿总额的2%计算,折算后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安排,由市国土部门设专账核算,市财政部门核拨到镇(街),计入征地成本。征地工作经费要专项用于征地主体、镇(街)、村组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机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各镇(街、园区)必须严格核定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属性质、产权信息,对被征收对象的安置补偿资格及标准进行初审,提交市国土部门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后建设的或已被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告知(处罚)的房屋及附着物,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征收补偿的评估时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补偿。
(五)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留用地兑现工作,保障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已出台的关于留用地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政策文件,加快兑现、充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留用地或其折算的货币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严禁分到个人或非法转让倒卖;货币补偿款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社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留用地在供地时应由属地镇(街)按规划要求完成土方平整,所需费用由属地镇(街)报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评审金额后报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对应项目的供地成本。
(六)合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征收。在土地补偿款已足额拨付后,对于没有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有关部门发出限期办理补偿登记后仍不办理登记,且拒不交出土地已严重影响到建设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实施单位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如限期不交出土地的,市国土部门可向从化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七)创新土地征收模式。通过试点方式,推进委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由村社自行提出申请镇(街)同意并出具相关意见,市国土部门委托相应村社作为实施单位开展征地,征地过程中村社需接受国土部门、镇(街)的具体指导,工作经费等相关事项参照委托镇(街)征收的办法执行。由村社组织开展征地的,在完善用地报批及结案所需资料后,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
(八)明确交地奖励办法。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征地结案工作的,分别给予镇(街)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最高不超过被征地片区综合地价2.5%的奖励;六个月内完成土地移交工作的,再分别给予镇(街)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最高不超过被征地片区综合地价2.5%的奖励;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村社具体分配比例参照留用地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调查项目可参照适当执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资料结案标准。按照本意见标准提交相应的用地报批及结案资料(附件1),完成资金结算手续。
2、土地移交标准。提交土地移交的相关资料(附件2);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到位,无征地补偿、清场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青苗、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已拆除并清理完毕;界线明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征收、收储实施单位控制管理,无村民侵占情况以及无第三人对地块主张任何权利;原则上完成围蔽工作。
四、加强征地资金管理
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征地资金结算资料清单》(附件3),做好征地资金申请及结算工作,提交相应的收据作为结算依据;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财务监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府办函〔2013〕883号)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从财农〔2014〕37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专户,将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关征地补偿款项(包括土地综合补偿款、依法属于集体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及租金收入、围蔽管护资金、交地奖励等)拨付到土地专户,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善储备用地管护机制
完成征地调查、征收及纳入储备需同步实施土地管护,土地管护主要包括清障、界线围蔽和日常管护等几项工作。
(一)清障
清障工作原则上在市国土部门委托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实施征地调查时一并实施,并在土地移交前完成。清障费按1500元/亩标准拨付,用于完成场地内的清障和解决管护界线围蔽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的纠纷。
(二)管护界线围蔽
管护界线围蔽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界桩、树立标志牌、划定界线等,同时对地块内存在危险的地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语。
1、管护界线围蔽实施
管护界线围蔽原则上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地块所属镇(街、园区)实施征地调查、储备地清场时一并委托,并在土地移交前完成。土地管护界线的围蔽由属地镇(街、园区)实施或在其指导下由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如地块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社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其村级集体组织实施;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村级集体组织的,委托属地镇(街、园区)协调组织实施。管护界线的实施主体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围蔽实施工作严禁转包给个人。
2、管护界线的确定
管护界线的适用范围根据现场地形地貌确定,长度按照征地红线或实际征地范围的外围界线计算。管护界线的围蔽标准(见附件4)由市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期更新公布。
(1)砖砌围墙方式
适用范围: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已建成区域内,地形平坦、地质条件理想的地段。
(2)柱梁结合方式
适用范围:不适宜进行封闭式围蔽或其他地形较复杂地段。
(3)柱网结合方式
适用范围: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已建成区外或其他地形较复杂地段。
(4)标志牌、警示牌
根据地块地形情况,可在地块明显位置设置1至3块储备用地标志牌、警示牌,并列明相关法规及侵占警示。
(三)日常管护
已完成征地调查、征收及纳入储备的土地日常管护责任主体为辖区镇(街、园区)。日常管护实施内容包括:开展日常巡逻,定期向市国土部门报送管护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抢种、违建、倾倒垃圾余泥等侵占、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管理和维护土地上的各种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相关的日常管护工作。
我市储备用地主要通过委托代管、以租代管、多级监管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管护。政府预征收土地日常管护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1、委托代管
原则上由市国土部门在委托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实施征地调查、储备用地清场时一并委托。委托管护范围划定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现状将政府储备用地分别移交镇(街、园区)实施日常管护,管护单位不得擅自将受托管护的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委托代管”原则以2000元/月作为100亩以内储备用地管护费用的起始价,地块面积超过100亩的,原则按照100元/10亩的标准在起始价基础上递增,不够10亩的按10亩计算。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市国土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储备用地的日常管护范围或解除委托管护合同,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管护单位交接土地,相关管护单位应在收到通知的三十日内按时将受托管的土地移交,不再另行给予补偿。
2、以租代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储备用地情况、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年度计划,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1)政府储备用地临时租赁以公开招租为原则。但以下情形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直接办理租赁手续:
a.本意见实施前已租赁且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续租优先权的,本意见实施后公开招租文件明确规定续租优先权或续租期的,若承租人在履约期内无违约行为且有续租意向的,同等条件下由承租人继续租赁;
b.因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需要租赁储备用地作为临时施工场地的;
c.土地公开出让项目因建设需要,租赁临近储备用地作为临时施工场地的;
d.市政府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确定的。
(2)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原则不超过两年,土地用途原则限于堆场、仓储、停车场、体育设施、简易搭建等临时经营用途。承租单位在实施临时建设前,应事先根据规定按程序办理规划、国土、工商、环保、消防等有关审批手续。
(3)除市政府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明确土地租金或原租赁合同已有约定的以外,储备用地的租金起始价及租金标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研究确定。
(4)储备用地实施临时租赁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承租方签订《储备用地临时租赁合同》,明确地块位置、用地(房屋)面积、土地(房屋)临时使用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提前终止合同以及期限届满土地(房屋)的处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5)储备用地临时租赁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具体按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多级监管
“多级监管”是指在各村社配合监督举报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及国土、城管派出机构将政府储备用地纳入日常动态巡查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和查处违法侵占行为发生的管护方式。为充分调动属地镇街、村社的积极性,实施“委托代管”且代管年限超过一年没有发生代管地块被侵占、破坏等情形的,在代管协议满一年的次月开始,上浮10%的管护费用,并以此类推每年递增奖励给管护单位。
本意见印发之前我市已出台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结案须提交的资料明细表
2. 土地移交需提交的资料明细表
3. 征地资金结算资料清单
4. 管护界线围蔽标准(2014-2015年度)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