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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160002
  • 文  号: 花府办〔2016〕5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2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2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远郊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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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20165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远郊村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远郊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

 

花都区远郊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贯彻落实《花都区推进农村综合提升建设美丽乡村行动计划(2012-2016)》(花发〔20127号)精神,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乡村面貌及人居环境,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穗府〔20123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仅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远郊行政村(远郊村名单见附表)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城中村、城边村、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区“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一)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案件按属地原则,由各街镇国土所收案。各街镇国土所负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案件。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街镇收案、街镇呈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区行政区域远郊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区农业户口(20105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区行政区域远郊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区农业户口(或20105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三)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

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在街镇及区国土规划、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三)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34),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国土所初审。递交材料内容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或复印件

数量(份)

备注

1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复印件

3

出示原件

2

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保证书

原件

1

 

复印件

3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

原件

1

 

复印件

3

4

经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原件

1

 

复印件

3

5

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属于新建的,应当提供四至图

原件

1

 

复印件

3

6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

原件

1

 

复印件

3

7

设计图、施工图。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可直接选用《广州市花都区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中的方案。

施工图

2

 

8

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复印件

2

 

(六)街镇国土所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审核内容具体如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应当受理,并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和办结日期。

2.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尤其是用地手续未完善)的案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再次申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报所在街镇。

(七)街镇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录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系统,注明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3个工作日内分送区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审批。

(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作出决定。

1.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4)申请建房用地属违法用地的,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7)建筑基底面积是否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80平方米;

8)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

1)是否直接选用《广州市花都区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涉及农林、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街镇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并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通过联网审批系统送街镇,由街镇打印送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请延长的单位要及时在审批系统上说明原因,由街镇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街镇领取。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

(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街镇应指定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广州市花都区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街镇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违法建设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违法建设查处。

六、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

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资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附图。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房屋门牌证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七、监督和检查

(一)区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的具体指导工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二)街镇和各部门应积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各街镇应指定牵头部门作为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申请资料的录入和审核情况汇总表的发放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三)各街镇是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指引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各街镇国土所咨询电话一览表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3.对农村报名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范例)

4.农村建房公示表(范例)

5.广州市花都区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范例)

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范例)

7.花都区远郊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流程

8.花都区远郊村名册一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附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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