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工信〔2015〕6号
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5日
穗工信〔2015〕6号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项目及条件
第二条 补贴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并需接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监控运营平台。
(三)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不包含土地费用。
第四条 充电设施项目按经由市工信委按照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委托的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核实(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投资额为准,由市级财政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并不超过各类补贴上限。其中充电设施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额计算标准和各类充电设施项目补贴上限如下:
(一)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的投资额计算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
1、新建配套配电设施的项目。
相应配套配电设施投资额( )按照该项目建设的充电设施容量(
)占其配电设施总容量(
)的比例乘以该项目按有资质第三方核实的配套配电设施总投资额(
)计算,新建配套配电设施投资额的计算公式为:
2、需要增容改造原有配电设施的项目。
相应配套配电设施投资额( )按照该项目建设的充电设施容量(
)占其配电设施总容量(
)的比例乘以该项目按有资质第三方核实的配套配电设施总投资额(
)计算,需要增容改造原有配电设施投资额计算公式为:
3、直接接入上级电源的项目。
配套配电设施投资额按委托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实的配套配电设施总投资额计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
2.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
3.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
4.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第四章 补贴申请提交资料
第五条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的投资方需提交《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其中包括以下材料:
(一)充电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四)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实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五)接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监控运营平台证明;
(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七)充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将相关建设信息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登记。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新建充电设施站址,建设规模,计划总投资,预计完工时间等(见附件2)。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由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方按季度办理,各投资方在每季度完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后,填写《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于季后五个工作日内,送所在区工信部门。
第八条 各区工信部门根据各投资方上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申请资料,对各区充电设施项目进行审查,据实填写《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并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表”签章,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第九条 市工信委汇总各区上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市工信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的名称、新增配变容量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工信委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委发文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部门汇总。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核拨资金。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各区工信部门每年12月组织对本区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工信委,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 5 年的正常连续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退还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使用时间少于3年,退还50%政府补助资金;
(二)使用时间3年以上少于5年,退还30%政府补助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实施细则和查询投诉电话;公开补贴资金申报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明细项目及金额等信息,并公开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各区的工信部门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审批部门、咨询电话和资金拨付流程等信息并公开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各区工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区工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
3.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4.广州市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拨付流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docx
附件3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docx
附件4广州市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