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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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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府〔2025〕2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城郊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

  《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从化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

  从化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本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并指导征收实施部门实施本方案;广州从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改造主体,负责筹集城中村改造资金,配合开展本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三条  征收安置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3号令)。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

  (九)《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

  (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

  (十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

  (十二)《关于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从府〔2012〕31号)。

  (十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通知》(从府规〔2022〕6号)。

  (十四)《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从府规〔2024〕2号)。

  (十五)《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府函〔2024〕32号)。

  (十六)《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的公告》(从府规〔2024〕1号)

  (十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政策衔接阶段开展我区征地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从〔2023〕7号)。

  (十八)《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从农规字〔2023〕1号)。

  (十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明确的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足额预存至从化区开设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并在项目用地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六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成片青苗及水产养殖品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价为2万元/亩,被征收权利人在规定补偿登记期限内完成青苗及水产养殖品包干补偿登记手续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如被征收权利人不同意采取包干补偿方式,则按现状调查数据,按照附表1进行清点补偿,不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

  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宅前屋后、路边等零星青苗,可依据附表1的标准进行清点补偿,亦可依照成片青苗包干补偿。

  (二)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名贵树)由权利人自行处理,补偿迁移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按现状调查数据,参照附表2进行清点补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的地上附着物,经征收实施部门调查核实,属于现有政策未明确补偿(搬迁)标准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搬迁)费用。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的公告》(从府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社保费最终以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为准。

  第八条  留用地。

  留用地指标核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区规划资源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通知》(从府规〔2022〕6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从府规〔2024〕2号)等规定,留用地指标可采取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实地留地等方式兑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地留地兑现指标的,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本村内选址并同步报批。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由项目改造主体、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等内容。置换物业由改造主体提供,置换物业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人进行登记,建设及购买成本、不动产登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改造主体承担。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历史留用地,可参照上述规定由改造主体、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执行。若通过出让配建安置物业的,由竞得企业进行配建后移交安置物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提前交出土地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征地工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的期限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相关手续的,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交出土地奖励。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乘以完善批后实施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前交出土地奖励;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乘以完善批后实施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提前交出土地奖励。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移交,或未及时配合完成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相关手续的,不给予提前交出土地奖励。

  第十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可予以货币补偿。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决议同意,并提出要求一并补偿的书面申请。

  (二)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申请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面积不超项目征地红线总面积10%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如超过征地红线总面积10%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后,征求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研判是否实施补偿。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认定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一)本项目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会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以及卫星影像图、地形图等数字化信息,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成时间、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办理证据保全和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意愿。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认定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2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予补偿、补助、奖励、安置的情形         

  1、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3、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4、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十六条进行货币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村民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和复建安置,按本方案第十六条进行货币补偿。

  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合法营业执照的村民非住宅房屋,可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6个月租金评估价给予实际经营者一次性货币补偿(含搬迁费,评估时间为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日)。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确定。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前,应对房屋测绘,确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证载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一致的,按证载面积乘以建筑重置单价补偿;证载面积大于实测建筑面积的,按实测面积乘以建筑重置单价补偿。

  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超出证载的建筑部分,或未完善手续的村集体物业和村民非住宅房屋,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补偿。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间建成的,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的70%给予补助。

  (三)2015年7月15日至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当日)建成的,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含当日)之后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权利人配合征收,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的促迁奖励。

  第五章  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其权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住宅权利人为安置资格人。安置资格人作为其家庭人口代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资格人获得的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奖励及安置房面积,由安置资格人自行决定在其家庭人口中进行分配和处置。

  第二十条  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被征收住宅面积应由征收实施部门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实测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一致的,补偿安置面积为证载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补偿安置面积为实测建筑面积。

  (二)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权利人有多处合法农村住宅的,对其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住宅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住宅属于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多户合并建房情形的,如未明确各被征收住宅权利人的权属面积的,由其自行厘清房屋权属面积分割计算。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安置资格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核定的补偿安置面积乘以建筑重置单价,确定其被征收住宅的重置价补偿。其现状住宅实际面积超出经核定的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如下原则处理:

  1、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部分,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给予补偿。

  2、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间建成的部分,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的70%给予补助。

  3、2015年7月15日至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当日)建成的部分,按建筑重置单价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含当日)之后抢建的部分,一律不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二)安置资格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已确定的重置价补偿金额基础上,按照征收实施部门核定的补偿安置面积给予296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提供位于从化区河西安置区的拆迁安置房、从化区河东安置区的拆迁安置房、从化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

  (二)按照征收实施部门核定的补偿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房屋补偿安置面积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可选择“拆一补一”形式予以产权调换。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实施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安成本的差价。

  (三)安置资格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应选尽选后,因户型结构导致可安置面积与已选择安置房总面积存在差异的且已超过280平方米的,在安置房户型面积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安置资格人可申请超购,由征收实施部门严格把关,超购安置房面积15平方米(含)内部分的,安置资格人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申购;超出15平方米(最多超购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申购。

  (四)安置资格人的补偿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其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选择安置房屋,不足部分由安置资格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五)安置资格人的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照第二十一条进行补偿。

  (六)以签约时段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安置资格人优先选取安置房,同一签约时段的选房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七)安置房办证所产生的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由安置资格人作为缴交主体,征收实施部门实际承担,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八)安置资格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促迁奖励、老人安置补贴。

  (一)按5000元/户给予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按2000元/月/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实施部门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获得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期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补偿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促迁奖励。

  (四)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年满70周岁的本村户籍老人作为特殊安置对象,由征收实施部门按1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老人安置补贴。

  (五)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需自行完成搬迁工作,逾期进行搬迁的,由征收实施部门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被征收人须退回相关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促迁奖励等款项,并由征收实施部门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如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可以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如不符合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点原则确定补偿、补助金额;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点规定的给予搬迁补助费、促迁奖励、老人安置补贴。

  经核查,该住宅权利人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且该住宅为其本村内唯一住宅的,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申请,可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最多280平方米面积安置房,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征收实施部门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点规定给予该住宅权利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权利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被征收旧房、退出被征收旧宅基地,在以后从化区其他项目不再享受安置,只享受相应的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其权利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既定交地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按以下方式补偿:

  (一)按栋的方式(不可按户),根据其意愿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点规定的给予搬迁补助费、促迁奖励、老人安置补贴。

  (二)对极少数在城镇无生活基础且实际长期固定居住在农村的人员,由村社和征收实施部门同意后,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评  估

  第二十七条  评估申请。

  经征收实施部门调查核实价值确高于批准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迁移)标准的,或者未明确补偿(迁移)标准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相应的补偿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实施部门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项目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评估时点以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作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筑重置单价、建安成本价。

  (一)建筑重置价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建筑重置单价为每平方米的建筑重置价。本项目建筑重置单价指导价最高标准如下:

类别

框架结构(A)

混合结构(B)

砖木结构(C)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3060

2700

1900

  (二)建安成本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以安置房建设单位测定为准。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设房屋的投入,安装成本是指安装房屋设施设备的投入,两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水电工程的强电、弱电(安防、有线电视、电信宽带),以及给水(含纯净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调排水)等,本方案建安成本为4480元/平方米。

  第三十条  若项目周边房屋因实际情况需要一并实施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从化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服从本项目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征收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户主信息、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确保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或涉及重大事项、复杂问题或特殊问题的,应及时提请至从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并形成解决方案由属地镇政府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权凭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注销被征收土地及所涉及房屋的权属。在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已足额预付补偿费用的,可以同步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产权注销(变更)登记。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的同时需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所有权人收回不动产权证原件,进行登记管理,按不动产权证类型协助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未在约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由征收实施部门凭补偿费用足额支付或者足额提存公证凭证,生效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等文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为被征收土地及所涉及房屋权利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附件:1.青苗补偿及水产养殖品搬迁标准表.docx

  2.附着物补偿标准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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