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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G0220130066
  • 文  号: 穗萝府办〔2013〕28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 失效日期: 长期有效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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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萝府办〔2013〕28号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区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及时按要求承接市下放的各项事项。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区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71项、备案28项,调整行政审批63项、备案4项,保留行政审批165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5项)、备案96项,承接市下放到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57项、备案16项。承接市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市垂直管理部门下放到我区由其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11项、备案6项。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做好我区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第五轮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政府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

  二、国家部委、省、市及各对口上级部门依法下放到县(区)级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及时承接,如上级下放事项与本区已有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实施。

  三、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和按程序转报的,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实施依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

  四、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五、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等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或者市对口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因职能机构设置的不同,区保税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各自按合法有效的规定实施相关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

  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2.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3.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4.市政府90号令决定下放给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5.市政府90号令决定下放市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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