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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主动公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变更合理性论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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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4
  •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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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21〕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指引》(穗交运函〔2021〕5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变更合理性论证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变更合理性论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经评估审查后转为主动公开,予以公开发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变更合理性论证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下同)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及其合理性论证工作,更好执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指引》(穗交运函〔2021〕57号,以下简称《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指引》相同。应急抢险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变更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经济适用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过度设计。

变更的分类

  第 变更包括审批类变更和备案类变更两类,划分如下:

  (一)《指引》中的审批类变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桥梁和隧道主体结构设计、路面结构设计、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方案调整。

  2.互通立交、车行跨线桥梁和隧道等交叉工程增加、取消或设计方案调整,引起总体交通组织方案与使用功能发生明显变化的。

  3.合同单项费用变化达到(含)100万元的。

  (二)不属于审批类变更规定的情形,且合同单项费用变化未达到100万元的,属于备案类变更。

审批类变更的申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制定高效的内部变更审核流程,经审核同意的审批类变更方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变更后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概(预)算(养护项目为“预算”,下同),建设单位应当统筹把关工程费用及其连带的监理、监测、检测等服务项目费用的变化。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变更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审批类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文。正文应准确、简明、扼要载明项目名称、变更所在合同段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变更依据、原设计方案及存在问题、变更主要内容及估算费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意见。设计方案调整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参考模板见附件1。

  (二)附件。

  1.原方案、变更方案的图纸资料。涉及绿化、照明等景观设计的,需另附效果图。

  2.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管线、排水、照明、绿化和景观等专项设计调整的变更,原方案已征得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就变更方案重新征得的意见。

  3.工程变更台账。模板见附件2。

  第七条 变更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性变更依据。一是根据实际建设条件需调整原设计内容方案;二是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三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设计理念等发生变化,原设计未达到新的强制性指标或景观、功能要求;四是施工工法发生较大变化。技术性变更依据应当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资料为主。

  2.政策性变更依据。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市级议事机构及市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3.不可抗力。工程建设时遇到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需要保护文物、古迹,发现岩溶、滑坡、采空区等情况。

  4.其他要求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书面材料。

备案类变更的申请

  第八条 备案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合理性论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论证完成后1个月内,根据论证结论完善变更方案,并经内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备案。备案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文。正文应准确、简明、扼要载明项目名称、变更所在合同段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变更依据、原设计方案及存在问题、变更主要内容及估算费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合理性论证结论及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意见。参考模板见附件3。

  (二)附件。

  1.原方案、变更方案的图纸资料。涉及绿化、照明等景观设计的,需另附效果图。

  2.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管线、排水、照明、绿化和景观等专项设计调整的变更,原方案已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就变更方案重新征得的有关部门意见。

  3.项目变更台账。

  4.合理性论证报告。

变更合理性的论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或建设单位按照变更类别委托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组织进行变更合理性论证。

  (一)合理性论证主要是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对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提出明确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纪要、政策文件等在专家论证时仅作为参考。

  (二)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变更资料及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变更涉及的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织论证会,专家的数量应与变更规模相适应。建设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至少1个工作日前,将变更图纸等合理性论证所需资料送交专家。建设单位未按时送交变更资料的,不得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专家论证意见包括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应当在会前提前准备;专家组意见可在会议现场由与会专家通过闭门讨论共同拟定,必要时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现场踏勘后再拟定专家组意见。闭门讨论期间,建设单位和与变更有关的合同单位应当回避。

  (四)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出具的合理性论证结论应当包含专家论证意见、变更方案修改完善确认表(模板见附件4,如不需修改则不需提供)、最终变更方案图纸资料,以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的论证结论。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逐条针对修改完善意见作出回应,并出具《变更方案修改完善确认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修改完善的,应当按论证不通过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负责人共同参加专家论证会,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汇报或讲解。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无故不到场,或无法解答专家问题,导致专家无法对变更方案作出论证结论的,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取消或终止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如经2次专家论证,变更方案仍无法通过合理性论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再继续申请该项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意见或结论应当清晰明确、针对性强、具体翔实,避免出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指向不明的意见或结论。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对专家意见或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将不符合要求的意见或结论退回专家修改。

  第十三条 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和专家论证会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细化工作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变更造价送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取得市交通运输局变更或备案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变更预算审核或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申请的,建设单位需在取得市交通运输局变更或备案意见后3个月内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申请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办理,视为终止变更,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不再受理。

  附件:1.审批类变更申请参考模板

      2.工程变更台帐模板

      3.备案类变更申请参考模板

      4.变更方案修改完善确认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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