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6年以来,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已分三批对审批中介事项开展清理规范,先后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79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1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7〕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8〕3号)等文件公布。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核实,市编办汇总形成了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96项。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隐藏>>

序列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服务时限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联营公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市司法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6号修正)第七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2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公证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市司法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第五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公证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市司法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3年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公证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市司法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3年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5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穗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公证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市司法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5年第131号修正)第八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6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穗代表机构设立公证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5年第131号修正)第八条公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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