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6年以来,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已分三批对审批中介事项开展清理规范,先后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79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1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7〕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8〕3号)等文件公布。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核实,市编办汇总形成了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96项。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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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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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理报告编制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市国土规划委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2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 2.《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五十一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需的地下管线规划核查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4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五条 2.《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6 | 建设项目选址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三十二条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十二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7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国土规划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三十二条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十二条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