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6年以来,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已分三批对审批中介事项开展清理规范,先后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79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1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7〕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府规〔2018〕3号)等文件公布。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核实,市编办汇总形成了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96项。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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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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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质监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2号)第六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10个工作日内 |
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检验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第三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游乐设施监督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4 | 锅炉使用登记所需的锅炉水质或有机热载体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 2.《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98号)第三十二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状况不明工业管道安全评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2.《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31号)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6 |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条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8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所需的委托检验 |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9 | 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登记所需的特种设备使用环境评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1.《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二条 | 具有相关环评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