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列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
1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市司法局《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8年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2律师事务所(分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即可。
3参与合并或分立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时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或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5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所需的审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验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司法局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变更资金数额登记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金证明
7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市司法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健康状况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由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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