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编制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市水务局 |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
2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所需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市水务局 |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建设项目防洪补救措施方案及设计说明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补救措施方案及设计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补救措施方案及设计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4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建设方案(含设计报告)。"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5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所需的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2.《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所需的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水务局 | "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2.《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8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